“鸟苏”碰瓷“乌苏”被判,一字之差判若云泥
2025-01-19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却有着细小的差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市场上同时出现的“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乌苏”和“鸟苏”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  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
核准怀仁市佳和兴陶瓷有限公司等 54 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5-01-19
第五九三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怀仁陶瓷、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砀山酥梨、含眉绿茶、黄山毛峰茶、霍山黄芽、霍山石斛、六安瓜片、塔山石榴、太平猴魁茶、萧县葡萄、岳西翠兰、安溪铁观音、武夷岩茶、莱阳梨、桃源野茶王、新晃龙脑、大瑶山甜茶、古辣香米、横县茉莉花茶、六堡茶、梧州龟苓膏、攀枝花块菌、定边荞麦、汉中仙毫、宜君核桃、吐鲁番葡萄干等27个产品的54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判定》
2025-01-19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滕州市业明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83187号“蜂花”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2014 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进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商业利益、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 类“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曾在商标局商评字〔2014〕第33
“2024 扬帆美国,智胜未来”——品牌出海线上/线下联合论坛报名开启!
2025-01-19
“2024 扬帆美国 智胜未来”——品牌出海线上/线下联合论坛即将开启! 如果你是一位有远见的企业家,想要在全球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那么这场论坛绝对不容错过! 在这里,你将与行业专家、成功企业家和出海先行者们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品牌出海的最佳策略和实践经验。 无论你是已经在海外市场有所布局,还是正准备迈出第一步,本次论坛都将为你提供宝贵的启示和指导。 无论你选择线上参与还是线下互动,都能与其他参会者深入交流,拓展人脉资源,共同开启品牌出海的新篇章! 不要再犹豫了!立即报名参加“2024 扬帆美国 智胜未来”——品牌出海线上/线下联合论坛,与我们一起迈向成功的未来!
天河区拟出台新政,对新获得《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证书》(AAA 级或以上)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025-01-19
导读: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发布《天河区科技创新主体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支持开展商标培育工作,拟对新获得《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证书》(AAA级或以上)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扶持。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聚焦科技发展全过程,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天河拟打通科技产业化路径,完善雨林式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水平科技产业创新轴策源区和动力源。按照“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发展阶段,构建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体系。  从研发的“最前一步”到科技成果走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从创新创业到企业成长壮大的各个阶段;覆盖从高校到产业链的各个创新领域……这一政策
重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指引小课堂开课,直接看内容!
2025-01-19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指引小课堂开课啦! 一、上诉的条件和要求 1. 上诉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 上诉人必须是原审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3. 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 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理由。 二、上诉的费用 1. 上诉人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 如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三、上诉的审理程序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
恶意商标注册关联主体被收录重点监控名录,“DEMARSON”商标无效宣告
2025-01-19
01、基本案情  申请人:德某森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给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且部分商标为抄袭他人品牌。上述主体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
保护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在先权益,助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只此青绿”商标异议案
2025-01-19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只此青绿”商标,损害其对《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只此青绿》不具备应有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只此青绿”指定使用在第41 类“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舞蹈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主流媒体、自媒体、知名社交平台对《只此青绿》舞蹈诗剧的宣传报道,该舞蹈诗剧入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强化非遗商标保护——“黄塔膏药”商标异议案
2025-01-19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滑县骨科医院  被异议人:滑县某骨伤医院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称其“黄塔膏药”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黄塔膏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7533号“黄塔膏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膏剂”等。在案证据显示且经查,异议人“黄塔膏药”2009年6月被河南省文化厅列入河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黄塔膏
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
2025-01-19
为提高商标审查审理效率,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商标局定期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第三季度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已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栏目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公布,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和填报。  商标局  2024年7月15日《关于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现将更新后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 此次更新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1. **[具体领域 1]** 2. **[具体领域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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