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撤销案件中,如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最为关键,但商业实践往往错综复杂、情况多变,企业往往遇到“商标一直在用,但无法提供合格证据的困境”。江苏版权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有瑕疵的证据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瑕疵证据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吧~ 案情简介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北京科鲁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鲁迪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765071号“科鲁迪CLOOD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在“卫生器械和设备;暖器;水龙头”等商品在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已进行了商业意义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实际使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版权登记去哪里办理 原告北京科鲁迪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诉称诉争商标“科鲁迪CLOODI”商标自申请注册至今就一直持续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有着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中北京科鲁迪公司在其与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居然之家公司”)签订的《代销商品采购合同确认书》中约定,北京科鲁迪公司授权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为北京地区科鲁迪品牌“龙头、花洒、角阀、卫浴挂件等”产品代理商,北京科鲁迪公司负责向北京居然之家公司提供产品,北京居然之家公司应当支付货款,证明北京科鲁迪公司与北京居然之家公司之间存在销售科鲁迪品牌产品的合作关系。 其次,北京科鲁迪公司提交的部分销售发票显示,北京科鲁迪公司(销售方)曾于指定期间内向北京居然之家(购买方)开具多件增值税普通发票,结合科鲁迪产品在居然之家建材超市的入库单,以及北京居然之家(付款方)与北京科鲁迪公司(收款方)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鉴于原告的经营模式以及产品特点,故本案审理焦点之一在于瑕疵证据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虽然诉争商标“科鲁迪CLOODI”由中文及字母组合构成,但对中国相关公众而言,中文“科鲁迪”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在本案涉及的合同文本中仅使用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科鲁迪”,符合商业习惯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读规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因原告大部分产品为小件商品,在销售记录过程中详细明细较为复杂繁琐,故对于北京科鲁迪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显示的型号与销售发票、自制清单显示的型号不完全对应及仅记录部分产品型号的情况,可以视为在销售小件商品过程中便于书写记录的通用做法。由于北京科鲁迪公司每月销售产品数量较多,且在记录过程中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故对于北京科鲁迪公司提交的发票金额与汇款凭证金额存在较小差额的情况,可视为在统计总金额过程中正常的四舍五入造成的差额。因此对北京科鲁迪公司对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可。 法官释法ppt模板版权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权利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版权怎么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是对商标权人的惩罚,而是为了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了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北京科鲁迪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销售清单等证据虽有瑕疵,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上的公开、真实的实际使用。
有瑕疵的证据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在商标申请和保护过程中,使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在商业中被真实使用,从而维护商标的有效性。然而,有时候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有瑕疵的证据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某公司拥有一个知名商标,但在一次商标侵权诉讼中,对方提出了该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并未实际使用的证据。然而,该公司能够提供一些有瑕疵的使用证据,例如使用标签的照片不清晰、产品包装上的商标使用位置不准确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断这些有瑕疵的证据呢?一般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会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反映了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的篡改或伪造迹象,那么它们可能不会被采纳。
2. 证据的完整性:法院还会考虑证据的完整性,即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如果证据不完整,例如只提供了部分使用时间或使用范围的信息,那么它们的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
3. 其他证据的支持:法院会考虑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支持有瑕疵的证据。如果有其他可靠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那么这些证据可以增强有瑕疵证据的可信度。
4. 商标的使用意图:法院会考虑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意图。如果商标所有人有意使用商标,但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证据存在瑕疵,那么法院可能会对这些证据给予一定的考虑。
5. 公共利益:法院也会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果商标的使用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纳有瑕疵的证据。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认为虽然有瑕疵的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但结合其他证据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意图,可以认定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上被使用了。因此,法院判决该商标有效,侵权诉讼被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独特的,法院的判断也会因具体情况而异。因此,在准备商标使用证据时,商标所有人应该尽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并在必要时向律师寻求专业意见。
总之,有瑕疵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所有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以确保其商标申请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