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裁判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11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16号1幢3楼。申请版权要什么条件 法定代表人:孙右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东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施耐德中国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施耐德中国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虽然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东恒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施耐德中国公司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混为一谈,明显增加了东恒公司的赔偿数额。2.东恒公司通过第三方注册了涉案域名,但至今未使用该域名,只是没有及时删除,一审法院认定东恒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3.施耐德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材料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被采信。4.即使东恒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施耐德中国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1.东恒公司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对外经营,在承诺不再使用相关网站及域名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2.施耐德中国公司的举证方式属于依法维权,并未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3.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合理。 一审原告诉称版权申请入口24小时在线 施耐德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恒公司:1.停止侵犯第1493717号、第4168147号、第4168148号、第G715396号、第G715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以“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对外从事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3.停止使用“www.schneider-china.com”域名,并停止在该网站上从事侵权商品的电子商务活动;4.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一审庭审中,施耐德中国公司申请撤回对东恒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东恒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施耐德中国公司及“施耐德”字号及商标的基本情况 施耐德中国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0日,注册资本4450万美元,公司原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4月26日经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施耐德中国公司官网为http://www.schneider-electric.cn。(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商标)(第4168147号“施耐德”商标)(第4168148号“施耐德”商标)(第G715396号商标)(第G715395号商标)(第G714636号商标) 2000年12月21日,施耐德电气欧洲股份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配电盘、断路器、变压器(电)、熔断器、起动器、控制板(电)。2013年11月21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施耐德中国公司。2015年7月21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施耐德电气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2011年2月28日,施耐德电气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168147号“施耐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感应器、连接计算机系统和处理界面系统的数据总线、母线(电)。2013年11月21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施耐德中国公司;2015年7月21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施耐德电气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31年2月27日止。2007年2月14日,施耐德电气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168148号“施耐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流控制开关、电流限流器、熔丝、电配线盒、换流器、电容器、电路闭合器(电路开关)、电接线板、电路接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整流器、电子继电器、隔离开关(电)、固定式换流器(电)、电连接器、电线接头、电耦合器、电接线盒、集电器、配线盒内部装置、电子电路、可中断电源、电力线管、变压器(电)、电开关、电器插头、将一种电器设备与有线或无线通讯网络或通讯母线相连接的通讯接口(电)、遥控仪器。2013年11月21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施耐德中国公司;2015年7月21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施耐德电气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施耐德电气公司经核准注册第G7153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用于电的运输、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过滤、测量、信号、检测或控制的科学、电气、电子装置和仪器,包括上述器材的电气、电子元件,整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电容器、断流器、断路器、电开关、接触器、自动机、控制板、静态转换器、程序控制器、计算机、计算机用电源系统、计算机用安全微系统、断路保护电源、换流器、电池组、蓄电池、自动售货机和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灭火器,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施耐德电气公司经核准注册第G71539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用于电的运输、导向、分配、变压、蓄电、调节、过滤、计量、信号、监控或控制的电子、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电器元气件、整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容器、电感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自动机、控制盘、静态转换器、程序器、计算机、计算机用电源系统、计算机用安全微系统、断路保护电源、换流器、电池组、蓄电池、自动售货机和投币启动装置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施耐德电气公司经核准注册第G7146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科学、电气、电子仪器和用具、上述用于电流的运输、疏导、分配、变压、积蓄、调节、过滤、测量、信号、检验或控制、包括上述器材的电气或电子元件、振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容、电感线圈、断路器、开关、接触器、自动装置、控制盘、静止变流机、分档开关、电脑、电脑的供电器、电瓶、蓄电池、自动售货机和投币启动装置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器、计算器、信息处理设备和电脑、灭火器,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 施耐德电气公司授权施耐德中国公司使用包括G714636、G715395、G715396、1493717、4168147、4168148等商标,授权自2019年1月1日生效,自施耐德电气公司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失效。2015年10月1日,施耐德电气公司授予施耐德中国公司在中国针对一切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包括前述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的行为行使调查、行政申请、投诉、检举、起诉、应诉、和解、转委托等行为的权力、权利和授权。 施耐德中国公司参与投资了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配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机柜系统有限公司、施耐德(广州)母线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等。2012、2013、2014、2015年,施耐德中国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2.8亿元、152.6亿元、156.9亿元和141.2亿元。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耐德中国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4.97亿余元,企业所得税4.79亿余元。2015年12月24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出具证明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是中国电气行业的知名企业,成立于1995年。标有‘施耐德电气’商标的微型断路器、塑壳断路器、空气开关和真空断路器等电开关产品是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并销售的主要产品,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电开关产品,2012-2014年的市场排名均居前三位。”2012年7月16日,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出具证明称:“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是全球电气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世界500强企业,其于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电气市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是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施耐德’品牌的断路器和电开关产品在中国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证明还披露了施耐德电气生产和销售的断路器和电开关产品在中国大陆2007年-2011年的市场占有率,并显示排名均为第一。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3]666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SchneiderElectri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施耐德电气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品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4月26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颁发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在断路器、开关商品上“”以及“施耐德”注册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2年8月27日。2012年12月1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施耐德中国公司颁发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在断路器、开关商品上“施耐德电气”注册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2016年1月6日发布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延续认定施耐德中国公司的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注册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 施耐德中国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其在商品及其外包装、产品手册上使用“”、“施耐德电气”等商标标识。2011至2015年期间,施耐德中国公司先后在《低压行业商鉴》《灯光与设计》《中国公共安全》《中国制造业信息化》《电机与控制应用》《石油化工自动化》《国家电网》《现代制造》《电气技术》《工厂工程》《安防工程商》《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自动化博览》《建筑电气》《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等杂志刊物及太平洋电脑网、中华工控网、凤凰网、新浪公益、慧聪电气网、中国网、通信产业网、新华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智能电工网、人民网、安防知识网、科技日报等网络媒体上对其产品或公司进行相关的宣传报道。施耐德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获得诸多荣誉、证书,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荣获2008年度社会责任贡献奖,2008、2010年度天津市先进外商投资企业奖荣誉,2014年施耐德中国公司荣列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2014年度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四名等。施耐德中国公司还与上海海事大学、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东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北京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高校进行人才培养、课程与教学、知识与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2006年3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京工商名争处字[2006]1号《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维持。该决定书认定案外人北京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损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决定限北京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2012年11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认定“施耐德”字号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3年7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锡知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案外人江苏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施耐德”“Shneider”字样的企业名称。2014年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温乐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知悉,在电气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判令案外人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名称。 2013年7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杭下知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施耐德中国公司与东恒公司(当时企业名称为“杭州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东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施耐德中国公司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8月4日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含有“施耐德”字样,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0000元等。 2019年6月26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盼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罗盼在公证处使用其台式电脑连入互联网,输入“http://www.schneider-china.com”并跳转进入,网页截图显示,首页上有“中国的施耐德”字样,“关于我们”部分介绍“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致力于电气工业领域,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实力,输配电、工业控制和自动化是施耐德电器携手并进的两大领域……”。网页底部显示“Copyright2011-2014杭州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AllRightsReserved.浙ICP备14016491”。该网站发布了多篇文章标题含有“杭州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的文章,如发布时间显示为2016年11月25日的题为“NSX塑壳断路器专业生产商-杭州施耐德”的信息、2016年11月21日题为“杭州施耐德专业生产CVS系列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的信息,2015年11月11日题为“NSX-施耐德电气推出的新一代塑壳断路器”信息、2015年3月21日题为“施耐德电气携手迈克菲扩展工业信息安全功能”的信息等。在产品中心栏目名称为“LR2热过载继电器-豪华型”的产品页点击下载价目表并打开后,文档首页标题显示为“施耐德电器产品价目表”,页面下方标注了“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以上公证过程出具(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1643号公证书。 2019年7月24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洪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胡洪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台式电脑连入互联网,输入“beian.miit.gov.cn”并跳转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经查询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14016491号”的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东恒公司。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以上公证过程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287号公证书。 通过阿里云的域名信息查询域名“schneider-china”的注册信息显示,注册商为“JIANGSUBANGN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注册日期为2010年1月19日。 2019年8月7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在公证处使用其计算机连入互联网,输入“http://www.schneider-china.com”并跳转进入,点击“产品与服务”,显示产品有“C65小型断路器”、“小型断路器IP”等;点击“关于我们”,公司介绍栏目下显示“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致力于电气工业领域,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实力……”;点击“联系我们”网页,显示销售部的联系QQ号码为“×××”。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543号公证书。同年7月29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使用其本人手机连入公证处专用无线网络,登入号码为“86XXXXXXX”的QQ,通讯录中显示昵称为“杭州施耐德(东恒)销售部”的QQ号为“×××”,工作公司显示为“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聊天记录中显示,QQ号为“×××”的人员发送了标题为“东恒电气有限公司报价单”,并提出加微信的要求,并提供了号码“187XXXXXXXX”。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194号公证书。同年8月7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使用其本人手机连入公证处专用无线网络,登入号码为“+86137XXXXXXXX”的微信,找到昵称为“东恒”的用户,显示其微信号为“×××”,电话号码为“187XXXXXXXX”,聊天记录显示其向“东恒”订购了不同四种规格1-4P的小型断路器各两只,总计八只。“东恒”提供的快递信息显示为顺丰快递,快递单号为237383854685。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544号公证书。同年8月7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凭取件码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侨辉大厦右侧通道丰巢快递柜取出快递编号为“237383854685”的包裹一件,随后交公证员保管,回到公证处后拆开包裹,内有八只小型断路器,产品上标注有“ShparderElectric”字样。同日,冯嘉乐在公证处使用其专用计算机连入互联网,输入“www.sf-exspanss.com”并跳转进入,在搜索框输入“237383854685”,点击“马上查单”,显示快递从“杭州余杭仁和街道营业点”发出。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542号公证书。 2019年8月1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洪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洪在公证处使用其台式电脑连入互联网,在“中国供应商网”,搜索“东恒电器有限公司”,点击结果中第一位的“东恒电器有限公司”,其企业资质中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东恒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玉国,注册资本为5080万元,在其工商信息一栏显示该企业年营业额为“人民币5001万元/年-1亿元/年”、年出口额为“人民币701万元/年-1000万元/年”,公司主要经营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16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以上公证过程出具(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030号公证书。同年7月29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使用其本人手机连入公证处专用无线网络,登入号码为“+86137XXXXXXXX”的微信,通过通讯录找到昵称为“东恒”的用户,显示其微信号为“×××”,电话号码为“187XXXXXXXX”,聊天记录显示“东恒”提供了编号为NO.3938752,摘要为“双电源1台”的收据和快递单号为237383854303顺丰快递包裹照片。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195号公证书。同年7月29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凭取件码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侨辉大厦右侧通道丰巢快递柜取出快递编号为“237383854303”的包裹一件,随后交公证员保管,回到公证处后拆开包裹,内双电源一台及编号为NO.3938752,摘要为“双电源1台”的收据,收据加盖了东恒公司公章。同日,冯嘉乐在公证处使用其专用计算机连入互联网,输入“www.sf-exspanss.com”并跳转进入,在搜索框输入“237383854303”,点击“马上查单”,显示快递从“杭州余杭仁和街道营业点”发出。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186号公证书。 2019年7月29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嘉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冯嘉乐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专用计算机连入互联网,输入“http://dhendq.cn.China.cn”并跳转进入,点击“查看营业执照”,显示公司名称为东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玉国,注册资本为5080万元;点击“供应信息”项下的“双电源”,可见大量在售产品;点击“联系方式”显示公司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16号,公司主页http://www.cndhdq.com。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以上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9188号公证书。同年8月14日,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洪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洪在公证处使用其台式电脑连入互联网,输入“beian.miit.gov.cn”并跳转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点击“网站首页网址”后输入“www.dhen.cc”,网页截图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跳转至“www.dhen.cc”首页后,点击“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栏目下介绍,“东恒电器有限公司致力于电气工业领域,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实力……”。点击“新闻资讯”,网页截图显示多篇标题含有“施耐德”字样的文章,如2017年1月2日发布的《施耐德系列塑壳断路器的多种分类方式》、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施耐德系列塑壳断路器代号的标注方法》等。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以上公证过程出具(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2248号公证书。 2020年10月28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孟鑫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孟鑫在公证处使用其台式电脑连入互联网,输入“http://whois.aliyun.com”并跳转进入,在搜索栏输入“schneider-china.com”、点击“查询”,网页截图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信息中,注册商为“JIANGSUBANGN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注册日期为2010年1月19日,域名状态为正常状态。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以上公证过程出具(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3068号公证书。 施耐德中国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2万元。 三、其他事实 东恒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3日,2015年2月10日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80万元,2020年7月3日,注册资本再次变更,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右平;2020年4月30日,企业名称从“东恒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 2019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就东恒电气公司与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庭审中,施耐德中国公司明确其在该案中放弃了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东恒公司予以确认。 施耐德中国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东恒公司完整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使用“www.schneider-china.com”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施耐德中国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撤回对东恒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的指控,在本案中仅指控东恒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案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均系独立诉讼,东恒公司提出的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须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商标侵权之诉判决为结论的抗辩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东恒公司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及“www.schneider-china.com”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东恒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东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器及成套设备制造、加工及销售,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施耐德中国公司在中国经营时间已20余年,在电气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均使用了“施耐德”字号。在经营过程中,施耐德中国公司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企业形象和电气产品,并与众多高校合作,积累了良好的商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施耐德”和“Schneider Electric”字号、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再次,施耐德中国公司曾于2013年1月18日,就东恒公司(当时企业名称为“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东恒公司变更了原企业名称。综上,该院认为东恒公司对“施耐德”企业字号及“施耐德电器”商标情况是明确知悉的,且被起诉变更企业名称后,仍持续使用“www.schneider-china.com”网站,并在网站使用“杭州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企业介绍和并将该企业名称用于产品宣传册,主观上明显有利用“施耐德”字号及“Schneider Electric”注册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而且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施耐德中国公司或其与施耐德中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东恒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www.schneider-china.com”网站,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即东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schneider-china.com,并停止在网站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施耐德中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东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且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标曾被评为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施耐德”系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东恒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3日,2015年2月10日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80万元,2020年7月3日注册资本再次变更,注册资本现为100万元;3.2013年,施耐德中国公司曾就东恒公司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截至2019年,东恒公司仍使用www.schneider-china.com网站,并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4.东恒公司在其经营的www.schneider-china.com网站发布了多篇文章标题含有“杭州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的文章;5.施耐德中国公司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出庭,支付律师费12万元;6.施耐德中国公司就东恒公司侵害商标权另案提起诉讼。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于2021年5月28日判决:一、东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schneider-china.com及停止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东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含合理支出120000元);三、驳回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东恒公司负担28080元,施耐德中国公司负担1872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摄影版权登记 根据东恒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及施耐德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承办人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东恒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施耐德中国公司指控东恒公司使用“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使用“www.schneider-china.com”域名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东恒公司称其在(2013)杭下知初字第36号案件中与施耐德中国公司达成调解后,未再使用上述网站和企业名称,但其该项上诉理由与施耐德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东恒公司使用上述网站和名称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施耐德中国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投资设立了多家以“施耐德”为字号的企业,并获得了诸多荣誉。经持续而广泛的宣传,施耐德中国公司的“施耐德”“施耐德电气”“Schneider Electric”等商标在电气产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施耐德中国公司与其提供的商品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施耐德”字号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东恒公司在“http://www.schneider-china.com”网站上使用了“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对断路器等电气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及销售,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和网站域名包含了“施耐德”以及对应的外文“schneider”,分别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的“施耐德”字号构成相同或近似。东恒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施耐德”字号的知名度,但其于在先民事诉讼中承诺不再使用包含“施耐德”字样的企业名称后,仍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和被诉网站域名,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客观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一审判决认定东恒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虽然“schneider-china”域名系东恒公司通过第三方注册,但东恒公司作为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和实际使用者,应当对使用该网站和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于东恒公司提出的施耐德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材料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施耐德中国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东恒公司购买断路器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并无合法性瑕疵,一审法院对该些公证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施耐德中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东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施耐德”字号的知名度较高;2.东恒公司的企业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和侵权情节;3.东恒公司在2013年承诺变更企业名称后,仍继续使用侵害施耐德中国公司字号权的企业名称和域名进行经营活动,主观恶意明显;4.施耐德中国公司本案中仅对东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主张;5.施耐德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支出120000元),属于该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亦无明显不当。广东商标版权登记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东恒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北京产品宣传图版权登记 审 判 长 郭剑霞 审 判 员 李 臻 审 判 员 路 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一公司故意攀附“施耐德”字号和网站域名,法院判赔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