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 3201 号(科学技术类 108 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5-01-18
全国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册商标异议处理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我局赞同提案中针对恶意异议等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建议,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优化商标审查方式、大力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努力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 关于“缩小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的主体”游戏人物设计版权登记  我局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为规制恶意异议,增加了对提出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用作、注册为商标的理由,才可由“任何人”据以提出异议。在此规定下,恶意申请人利用异议制度拖延他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恶意异议现象被有效遏制。下一步,我局将针对缩小主体范围、设置第三人陈述意见等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议在商标法修订中增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使该制度既能更好发挥督促商标注册人履行商标使用义务、清理闲置商标的作用,也避免异化为恶意竞争的手段。  二: 关于“提高异议门槛条件”  现行的商标异议费等收费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2019年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施行的。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贵单位提出的提高异议申请费用的建议,积极开展商标业务收费结构性调整研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汇报沟通,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工具效应。同时,结合商标法修改,加强对增设赔偿责任等建议的研究,进一步规制恶意异议行为。  三: 关于“完善异议答辩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方式”  商标文件有效送达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局主要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送达当事人,由专人负责。同时,开展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修订工作,增加商标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文件送达等事务。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方式,确保文件有效送达。  四:关于“修改商标局对异议、无效申请的审查方式”设计图作品版权注册加急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商标异议审查与无效宣告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审理的方式。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积极推行口头审理和京外巡回评审庭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口头审理中认真听取当事人阐述,围绕关键问题充分询问并组织质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将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在异议程序中增加证据开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建议进行研究论证。  五:关于“关注原注册商标因恶意异议被宣告无效后被人恶意抢注问题”  河北oc作品版权申请设计图版权注册加急(一)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制定《落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加强商标审查与后续处理衔接工作方案》《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积极督促地方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先后将涉及疫情、“清澈的爱”等涉嫌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申请人信息,涉嫌囤积注册和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等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投诉信息转交相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依法推动将当事人因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下一步,将继续出重拳和组合拳不断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力度,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二)调整优化商标异议程序,缩短原商标持有人维权周期。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直接发出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决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同时,增加审查审理异议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时限的规定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的中止程序。上述规定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程序简化和效率提升,大幅缩短商标确权时间,为商标权利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争取了宝贵时间,也节约了行政资源。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围绕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强使用义务等方面,研提商标法修改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贵单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字体版权登记  2021年8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01号(科学技术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以下是根据你的需求输出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 3201 号(科学技术类 108 号)提案答复的函 XXX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加快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持续开展“铁拳”“剑网”“龙腾”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同时,我们还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大了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我们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我们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截至 2020 年底,我国已在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布局建设了 57 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3. 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我们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国际合作网络,与全球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审查服务。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我们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加强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我们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合作,加强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五、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我们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