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专家深入研讨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
2024-09-13
原标题:网络平台应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版权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侵权责任,业界专家提出——新浪潮之下,共建 新港湾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聚合了大量用户,其功能不断提升,重塑甚至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发生在网络平台的侵害著作权行为日益复杂,网络平台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也饱受争议。尤其是,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版权注意义务及其相应的侵权责任问题众说纷纭。  日前,在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研讨会上,来自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共同交流与讨论。与会嘉宾认为,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平台的注意义务亟须重塑,要合理改良 避风港原则 ,以科学的机制调整,推动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配置优化,助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新时代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一、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更高版权义务意见不一  进入数字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已成为人们生活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搜索引擎、网盘、算法推荐等信息技术赋予了网络服务商前所未有的强大传播能力。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观察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多个国家的重视,但是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领域研究还主要聚焦于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以及近年来兴起的人工智能等相关议题。关于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诸如 避风港原则 在我国的适用,以及我国作为拥有世界领先互联网产业规模的国家,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版权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李燕提到,在互联网平台侵害版权行为频发的现象中,网络服务商因其较强的承受力,往往成为被诉侵权的对象。因此探讨互联网平台在何种程度上应承担版权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成为理论和实践层面亟待解决的重大版权命题。   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网络平台在进行内容推荐过程中,可能有机会了解作品的某些属性,平台是否因此应该承担更多注意义务和责任,这个问题国内很多专家看法不一。 清华大学教授崔国斌介绍了典型的算法推荐模式,包括推荐前的人工干预、算法随机推荐以及基于用户背景信息的推荐等内容。他详细分析了帮助侵权规则,指出由于推荐的作用,作品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极大流量,因此有人主张服务商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但崔国斌认为,坚持传统的服务商责任框架更为合适,因为过度加强责任可能会引发寒蝉效应,减少用户发言机会或增加其成本。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的观点是,我国在同步面对算法介入带来的大规模侵权和重复侵权难题时,需要重视版权 避风港原则 中包含的那种鼓励产业主体协商的义务调整规范,避免立法和司法上片面强化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注意义务和必要措施范畴为目标的尝试,应探索以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合作为基础的过滤机制。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李雨峰提到,在技术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多年前为保护互联网产业确立的 避风港原则 ,是否存在改造的必要,值得各界密切关注。  二、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该对等  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和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山大学教授谢晓尧表示,与传统过错责任更加注重心理事实不同,注意义务是一个相对客观化的行为标准。注意义务是评价性、权衡性规范,它考虑多元因素并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注意义务时,需要进行双向评估,既要评价行为人,也要评价权利人。此外,注意义务不仅涉及否定性评价,也涉及肯定性评价。在算法社会中,虽然算法推荐可能增加权利受损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强了权利的防范能力。注意义务是预防性规范,旨在以违法成本的施加为后盾,激励人们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合理的做法是,将防范义务配置给预防成本最低的一方,也就是信息成本的优势方。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看来,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能够做到,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要求平台对可能多达上百万的应用程序一一进行版权审查,这样的要求是平台没有能力做到的,从而超出了过错责任的范围。刘文杰的建议是,回归《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初心,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与侵权用户分工合作提供侵权作品的情形承担责任。如果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就要加上无过错责任的要件——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易健雄以《从民法典1197条看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与责任》为题提到,不宜把 推定知道 与 应当知道 划得泾渭分明,在特定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反证确实不知道的,也可以将特定情形归入应知而未知的范畴。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郑友德表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平台的主要义务是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内容的移除和拦截,如果不及时执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平台需要承担主动的监控拦截义务。   从注意义务的可实施性和成本角度考虑,我认为目前对大多数中小平台来说,要求它们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合适的。这些平台在技术和资源上都相对有限,很难达到法律判断标准的事前预防义务。这样的要求不仅不切实际,还可能给它们带来过大的负担。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版权权利人、平台、用户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传播与平台责任的配置应该是对等的,既能够让信息快速流通与共享,又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在这四个方面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 郑友德表示。  三、网络空间良性发展需多方共建  是时候放弃 避风港原则 了吗?面对这一业界关心问题,熊琦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 避风港原则 ,而是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多年以来,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原因在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这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平台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也在不断增强,这使得它们有可能更好地处理原本难以做到或做得不够好的事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光明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认为,确实有必要对 避风港原则 进行一些改革。   虽然 避风港原则 在过去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平衡和有效的机制,既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够鼓励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和发展。这需要全球主流国家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制定更加适应当前互联网环境的法律法规。 熊琦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多个国家司法区域面临着各自独特的问题。他提到,各国的规则制定都是基于本国的利益考量。学界需要考虑如何调整 避风港原则 ,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他建议,应该把过滤机制看作是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的结合,在现阶段规范匮乏且难以作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应允许互联网平台与著作权人合作设立过滤机制,同时引入《民法典》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完整的反通知程序和救济程序认定为平台自身责任的范畴,让过滤机制真正落地。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万勇看来,对于 避风港原则 的改革方向有两种:微调现有规则以适应新形势,或是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进行根本性变革。他认为,对中国而言,在决定是否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时,需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现状。一方面,中国互联网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版权保护也是维护文化创新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因此,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既能有效保护版权人权益,又能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万勇提到,立法过程是一个不同产业之间博弈的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综合考量。在决定是否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时,需要全面评估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并谨慎权衡利弊得失。同时,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完善,以制定出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杨光明始终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包括法治、平台自治和著作权人自治,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这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在无法准确判断一种技术或商业模式对产业、行业乃至国家的影响时,司法层面应该保持谦抑态度,避免作出过多突破。其次,互联网企业平台的自治责任。大型互联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承担起一定的自治审查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最后,著作权人的自治问题。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技术措施、著作权管理等方式,实现自我保护和维权,这些方式都可以成为综合治理或共同治理的一部分。业界专家深入研讨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
## 标题:业界专家深入研讨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娱乐的重要场所。然而,网络平台上也存在着大量的版权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盗版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版权保护,业界专家近日进行了深入研讨,就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展开了讨论。 **一、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的定义** 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是指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对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发现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内容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定期巡查等。 **二、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的标准** 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根据平台的性质、规模、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大型网络平台,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版权注意义务标准,如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对于小型网络平台,则可以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但也应当建立基本的版权管理制度。 **三、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的豁免** 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网络平台可以免除其版权注意义务。例如,根据“避风港原则”,网络平台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红旗原则”,如果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的实践** 在实践中,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版权投诉机制、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技术能力等。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积极与版权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总之,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是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业界专家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推动网络平台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